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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期福州仲裁沙龙于3月12日召开。仲裁沙龙由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和省律协省直分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秘书处全体办案秘书和省直分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律师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大家围绕“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一主题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展开了热烈讨论。
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仲裁制度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没有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就不存在。如果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有本质的区别,相关立法未对第三人作出明确界定前,将第三人引入仲裁程序,容易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使仲裁程序更加繁琐,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更可能面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各仲裁机构在实践中,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大多是形成三方协议后加入仲裁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是将第三人转化为案件当事人。
有观点认为,社会在发展,原有的制度也要相应的发展。仲裁法颁布实施已经20余年,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有必要的。国内外仲裁第三人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均表明,仲裁第三人的设立有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促使案件有效、快速、彻底解决,发挥仲裁程序在争议解决中专业、高效的特点,彰显仲裁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在立法上尚未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情况下,实务中尽可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补充签订新的仲裁协议,将第三人转换为案件当事人。利用仲裁法赋予的仲裁机构制度仲裁规则的优势,适时尝试在仲裁规则中引入仲裁第三人,但在实务中应当审慎处理,合理把握,并明确告知所有仲裁参与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避免因仲裁第三人立法缺失而导致仲裁案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