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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条 网络仲裁平台
福州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建立网络仲裁平台,专门用于解决当事人通过该平台提出的网络仲裁申请。网址是:http://www.fzac.cn。
第四条 规则适用
当事人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出仲裁申请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是《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网络仲裁协议
网络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
(一)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订立的网络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以同意网站服务协议的方式达成的网络仲裁条款;
(三)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
第六条 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送达
第七条 材料提交
当事人应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材料。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其他当事人转发。
第八条 送达地址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 账号等),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第九条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本会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可以向其移动通信号码一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条 证据提交
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本会提交证据。
第十一条 证据原件
以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电子数据生成时由公证机构公证;
(二)电子数据生成时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
(三)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 电子签名
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 证据认定
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预交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逾期未足额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
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
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用后,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通知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双方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提出,仲裁庭认为必要的,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九条 举证与质证
双方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应自收到对方证据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变更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
网络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条 回避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及办案秘书回避的,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前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提出。
仲裁员及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一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五条 程序转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转为线下按照《仲裁规则》审理:
(一)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仲裁庭无法通过在线方式予以认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
(四)仲裁庭认为可以转为线下审理的其他情形。
转为线下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结案方式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书,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裁决文书
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